应账款融资是融资租赁公司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它赋予了金融资产更大的流动性,为租赁公司调整资产结构、扩大经营提供了新的手段。作为一种结构融资方式,针对租赁公司的优质金融资产,应收账款融资通过将复杂的信用功能分解成不同的组成部分,由租赁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共同合作,各自发挥比较优势,实现了专业化分工,将这一信用产品的风险和收益重新分配,带来了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增加了金融资产的安全性。
融资租赁公司把自有或者对外融到的资金,用于租赁项目,通过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在因此形成的租赁债权债务关系中,有权利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手续费等收入。有时,租赁公司也会因为其他业务而拥有向他人收取账款的权利,例如租赁公司会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形式贷给客户,在固定的期限内向客户回收本金和收取利息。如此这些有权利收取的款项就是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
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是一项资产,它是可能的未来利益,由租赁公司从已经发生的租赁交易中取得和通过租赁交易控制,可以作为自己的资产确认。这些应收账款符合并具备资产的三个特征,一是它被租赁公司拥有和控制;二是它有能力在将来为租赁公司产生净现金流入;三是租赁公司能够借助它获得收益。
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可以用来再融资,因为可以凭借其自身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打理成基础资产,转让或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次性地换取再融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融资的规定里,将租赁债权列入其所承认的应收账款之列。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第四条就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金额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应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3)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是一项“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是其拥有的生产经营资产,是可分享其收益的所有权证,它和利息费用/收入存在直接关联,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
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将租赁资产列入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例如,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9号准则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指出:“金融工具,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另一个企业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资产指“从另一个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准则“转让、服务金融该资产和清偿负债会计“中的定义是”所谓金融资产和负债是认定为金融工具的资产和负债,金融工具是指现金、一个实体所有权利益的存在形式或符合下列条件的合约:1、赋予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合同义务。” 上述准则的表述形式略有不同,但实质是相同的,即金融工具是没有物理形态的契约权利或承诺。既然是一项契约资产,那么就可以随时合并或分立成新的资产,为了达到租赁公司融资的目的,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重新安排进行新的组合。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金融工具的定义是“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由它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使国内企业(包括银行业)在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融资租赁公司为了经营需要,要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进行负债经营给企业创造收益,调整好资本结构,更要善于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在资金筹集过程中将由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形成的金融资产用于企业的再融资。
2.租赁应收账款融资的方式
租赁公司使用租赁应收账款进行融资,是对基础金融资产的再次交易,属于金融资产交易的创新。这项交易是通过合同予以管理和控制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的运用,将现金资产转换为资产项下的应收账款,也可以通过对外融资获得资金转化为可以自由运用的应收账款,还可以以形成债权和转让同时发生的“T+0”的方式进行应收账款的资产交易。按照租赁公司的与应收账款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发生实质性转移的判断方法,可将应收账款融资的融资方式划分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和应收账款证券化三种方式。
租赁公司以应收账款债权的财产权利设置质押向融资机构融资,融资机构在向租赁公司融通资金后,如果租赁公司无力付款或拒绝付款,融资机构在向租赁公司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应收账款做出处分。
租赁公司用既有的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上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因为设立质押的两个条件很容易具备,一是有收取租金等债权的合法合同,让融资机构可以拥有债权的书面凭证。二是作为质权人的融资机构可以通过占有权利凭证办理出质登记,达到控制该项权利的目的。
租赁公司将收取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以及全部延迟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银行,以获得银行的融资。租赁债权不单单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作为债权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通过转让,租赁债权进入了流通领域。在租赁债权的权利转让中取得对价,实现租赁公司的资产变现功能,这样的融资形式就是租赁保理。
租赁保理可以分为对租赁公司的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其中无追索保理可以让租赁公司实现应收账款脱离财务报表的表外融资。
租赁保理产品在主要商业银行均有推出,租赁公司的租赁产品可以和保理产品实现对接,条件是必须有银行认可的租赁合同所形成的租赁债权。租赁保理对租赁公司和银行而言是一项操作便捷的融资方式,租赁债权具备的特点和银行对保理的要求非常匹配,所以租赁保理已经成为银行业务和租赁公司最主要的合作方式。
2.3 租赁应收账款证券化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把依据融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未来应收租金为基础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租赁公司通过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真实销售给特设的SPE ,可以把证券化的租赁应收账款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出去并确认收益或损失,因此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也是一种不在资产负债表上显示风险资产的表外融资方法,可以被用来改变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和降低其财务风险。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关注多年的融资手段,寄托着租赁界以此拓展资金融通渠道的期待。但由于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程度所限,特别是资产证券化在美国金融危机中扮演了的负面角色,本来就发展缓慢的国内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更加谨慎前行。近来有复苏并加速发展的迹象,金融租赁公司率先发行了数量和金额有限的“租赁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资产证券化仍然存在着资产评级、准入资格、投放额度等高门槛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和大型租赁公司将逐渐有更多机会开展租赁资产的证券化,其他租赁公司的参与尚需时日。
租赁公司的金融资产转移是将其金融资产转让给出租人和承租人以外的第三方。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第79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非常多样,比如资产证券化、应收账款出售、保理、质押借款等都属于租赁公司金融资产转移的范畴。金融资产转移涉及的核心会计问题实质上是金融资产转移所导致的资产终止确认问题。终止确认将会对租赁公司的经营损益状况带来直接的影响,也会给会计信息的各使用方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
金融资产转移的本质问题是租赁公司转让金融资产交易在实质上是销售行为还是融资行为。若认定是销售,那么资产转移的结果是租赁公司终止确认已转让的金融资产,并确认一项销售的取得;若转移是融资行为,那么金融资产转移的结果是租赁公司发生一项新的负债,需进行新负债的初始确认。租赁公司转让金融资产的性质是销售还是融资并不是以租赁公司的意愿所决定,需要根据客观事实进行专业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租赁公司金融该资产转让的基本法律框架是《合同法》的一些法律条文,如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租赁合同规定了租赁公司持有对承租人的债权以及对租赁物件的物权,在租赁债权有关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时,租赁物件的物权有关的权利仍然继续专属于租赁公司。再比如,《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按此条款,租赁公司转让债权应当通知承租人。
4.有关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
4.1国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准则,规范资产证券化的财务处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83年颁布了第77号财务会计准则FAS77。根据FAS77,当下列条件满足时,一项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可被确认为表外化: a.让渡者放弃对于资产的经济利益;b.追索权义务是合理可估计的;c.不能以追索权以外的形式回购。
其后,美国又于1996年12月31日后生效了新的“金融资产转让、服务及债务清偿会计准则”(FAS125)来替代或修改关于相关准则(FAS77)和技术公告。FAS125保留了FAS77关于追索权的相应规定,但对其是否当作销售却提出了更多的判断思路,如有些回购可做销售,有些则不能,完全视企业情况而定。从而使FAS 125更灵活,更具职业判断性。但FAS 125颁布以后,仍然有许多需要澄清和解决的问题,为此FASB在2000年9月又颁布了新的“金融资产转让、服务及债务清偿会计准则”(FAS140),以FAS140来代替FAS125。 FAS140对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该法以是否放弃金融资产的控制权,而非风险与报酬转移的程度作为金融资产转让的终止确认标准。FAS140中规定只要满足3个条件,资产转移就可被认定为真实销售:a.资产转让可以“推断”出破产隔离似的真实销售;b.受让人是合格的SPV;c.转让方放弃资产控制权。
日本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的表外化没有明确的准则。1999年1月,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颁布了《金融商品意见书》和《金融商品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让渡表外化的必要条件做了规定。日本注册会计师协会与2000年1月颁布了《关于金融商品跨级的实务指导》,规定了具体的表外化准则。日本金融资产表外化的具体条件有:a.对于被让渡的金融资产,受让人在契约上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不受让渡人和债权人的侵害;b.受让人能够以通常的办法直接或间接地享有让渡金融资产在契约上的权利;c.对于让渡的金融资产,在金融资产到期前让渡人实质上不具有回购的权利和义务。
4.2我国的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
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缺乏对金融资产转移相应的会计规范指引,金融资产转移过程中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如何确认,如何就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入报表的会计处理问题没有相应的会计准则进行规范。
财政部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于2006年10月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CAS23),主要就金融资产(含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和计量进行规范。CAS23的出台为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提供了依据,也为金融衍生创新产品的定价提供了支持,适用于包括租赁公司金融资产转移在内的会计规范。
4.2.3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情形
CAS23规定金融资产转移的主要情形包括两种: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如一般情形下的租赁债权的保理,租赁公司购入债券的不含回购条款的出售等情况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③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第二种情形的典型例子是租赁资产证券化。
4.2.4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
CAS23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部分转移具体是指以下三种情形: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租赁公司将一组性质类似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的应收利息和本金按一定比例转移给另外一方,自己保留剩余的部分。
4.2.5财务报表上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转移可分为三种情况,区分不同情况的主线是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以及控制权的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3)处于二者之间的情形,判断控制权。如果租赁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形成一种“中立”情形,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② 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其继续涉入该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金融资产的程度,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水平。
4.2.6 对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的情况判断
租赁公司应当比较金融资产转移前后所面临的风险,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2)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租赁公司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租赁公司金融资产转移后仍然要对该金融资产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的有追索权的保理情况等。
4.2.7 对控制权的判断
租赁公司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当注意受让方是否拥有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如果受让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而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原租赁公司已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
4.2.8 金融资产实质转移的几种具体情况判断
(4)租赁公司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较大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5.应收账款融资的会计处理
5.1会计确认
一项通过租赁金融资产进行再融资的过程,要在财务上对资产的出售与融资的做出判断,并因此进行不同的会计确认。判断一项资产证券化交易是出售还是融资,通常采用两种方法,即“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
5.1.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如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分析,如果租赁公司转让资产后仍然保留已转让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那么转让交易应视同担保融资,金融资产仍然继续被确认为发起人的负债;如果租赁公司转让了相关的资产后,金融资产实质上所有的收益和风险也随之转移出去,那么,交易的资产应作销售处理,所募集的资金应作为一项资产转让收入并同时确认相关的损益。
5.1.2 金融合成分析法
如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分析,对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因发生转移性的交易面临再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处理,取决于租赁公司的销售意图,即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作为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已由转让方转移受让方,而不是看交易形式。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于把金融资产转让视为销售进行表外处理。
5.2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租赁公司将其按照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账款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的等,会计事项应按照出售应收账款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5.3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租赁公司将应收账款提供给银行作为其向银行借款的质押,与应收账款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所以,租赁公司转让金融资产所获得的资金当作负债处理。租赁公司应定期支付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款项的本息,并对相关债权计提坏账准备。
5.4 应收账款转让的会计处理
5.4.1 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租赁公司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无追索租赁保理融资,根据租赁公司、承租人及银行之间的协议,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向出售应收账款的租赁公司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这是租赁公司最乐于接受的融资方式,可以达到将既有的租赁金融资产出列财务报表的效果,而且在实务中,租赁公司更愿意将未支付租赁物件货款的新租赁项目推介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T+0方式做成租赁保理。在这种情况下应按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租赁公司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让(包括现金折扣,下同)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账款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日,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借贷方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融资损失”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应收账款融资收益”科目。
5.4.2 附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租赁公司在出售应收账款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账款的租赁公司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租赁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账款的租赁公司负担。这样的保理融资是现时租赁保理资金市场上使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与以应收账款为质押取得借款时的会计处理相同。
5.5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从会计的角度出发,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的第一步工作同样是确认基础金融资产的转让是否属于销售,而这一点既是销售的确认问题,也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问题。与其他形式的应收账款融资的情形相同,如果作为销售,则意味着转让方取得收入而放弃资产,需要终止确认所放弃的资产;如果不作为销售,则转让方所转让的只是采取转让形式而实际上是资产的抵押,并以此暂时取得现金资产的使用权,因此,意味着一项新的负债的诞生。
5.5.1 资产证券化的资产销售判断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