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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新规落地 超万家融租公司迎来强监管

  

2020年6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加强监管指标约束、厘清监管职责分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一位融资租赁业人士表示:“《办法》和去年1月份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监管思路是用金融租赁的尺子去度量商业租赁,希望能够提升行业规范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引发行业震荡的各类监管指标,都在正式稿中予以保留。”

行业加速整合

2019年10月以来,监管先后对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类金融”牌照发布规定,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类金融”业务监管版图。

租赁业可分为金融租赁和商业租赁两类。在国金证券分析师周岳看来,前者可划分为银行系和非银行系;后者可根据股东/关联方情况分为厂商系、平台系和独立第三方系三类。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特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主要内容为:一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二是加强监管指标约束。新设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三是厘清监管职责分工。按照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

事实上,2018年5月以前,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监管,主要遵循2013年9月商务部印发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融租旧规”)。2018年5月,融资租赁的监管职责由商务部划转给银保监会,至此融资租赁与金融租赁业务统一划归银保监会。金融租赁公司受2014年3月前银监会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管理,融资租赁仍受商务部旧规管辖。平安证券分析师刘璐认为,2019年10月以来,监管部门先后对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类金融”牌照发布规定,此次《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类金融”业务监管版图。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空壳”“失联”企业数量较多,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部分公司经营偏离主业,给行业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应加强监管引导,通过分类处置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减量增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准确分类,清理存量。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具体明确三类公司的认定标准,细化分类处置措施。二是审慎从严,严控增量。在缺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三年为期,关停注销、清理整改,限期达标,分类监管。”前述融资租赁业人士如此总结《办法》的核心内容。

引导融租回归主业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时代证券分析师郑嘉伟认为,对于“空壳”“失联”的租赁公司将加快清理规范: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租赁公司,《办法》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是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预计未来租赁公司的数量将会急剧下降,部分公司存在“保壳”的风险。鼓励租赁公司回归主业,避免成为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工具。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按照“补短板、严监管、防风险、促规范”的原则,通过加强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一是规范业务经营。明确业务范围和负面活动清单,对租赁物范围进行限定等。二是落实指标约束。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加强合规监管约束。规定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内容。三是加强风险防范。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计提准备金、租赁物评估管理等制度。四是实施分类处置。明确细化认定标准,指导地方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关于备受关注的集中度的要求,《办法》基本上沿用了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的考核指标。具体而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单一客户关联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全部关联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单一股东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周岳认为,厂商系企业、以飞机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或面临业务调整压力。考虑到厂商系企业通常以集团内部业务为主,集中度要求或导致部分厂商系企业寻求市场化转型。例如,截至2019年3月上海大唐租赁集团内关联企业融资赁余额为87.19亿元,占净资产比重达493.71%,后续或面临业务调整压力。此外,由于航空业优质企业集中度较高,集中度要求对以飞机租赁业务为主的企业也会有一定影响。

另外,《办法》还设置了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逐步达到有关监管要求。考虑到部分特定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期限较长,《办法》将过渡期由原来的“两年”延长到“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